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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家庵区民生中学学生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日期:2023-08-15        发布人:中学政教处        点击:322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班主任工作条例》、《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惩戒是教师和学校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教育方式。

第三条 实施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自尊心、承受力,适时、适度、适机地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避免因惩戒产生对立和怨恨情绪,增强惩戒实效。

第四条 实施惩戒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惩戒,惩戒语言、方式、效果应统一。

第五条 实施惩戒以服务教育、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和素养的全面提升为目的,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

第六条 实施惩戒应当排除个人情绪、喜好、学生成绩等因素的干扰,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第二章 惩戒行为

第七条 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

(一)携带危险品入校。包括管制刀具、烟酒、弹弓、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昆虫等。

(二)携带手机或游戏机等电子产品进校。

(三)自己或怂恿他人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如顶撞老师、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粗话脏话、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

(四)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不服从教师的教育、管理。

(五)早恋、吸烟喝酒,打架和斗殴的。

(六)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

(八)偷窃他人或学校财物的。

(九)仪容仪表不符合学生身份的。

第八条 影响个人学习成长的行为。

(一)不按时完成作业,不做或抄袭作业。

(二)迟到、旷课或逃学。

(三)考试作弊。

(四)撒谎,欺骗家长和老师。

(五)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带零食入校,不讲卫生。

第九条 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等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惩戒方式

第十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经学校学生行为惩戒委员会同意后实施惩戒的方式。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二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经学校学生行为惩戒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三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匿藏物品的课桌等空间进行检查。

 

第四章 惩戒程序

第十四条 班主任实施的惩戒方式和惩戒行为可以依据本细则进一步细化,应当通过班级民主决定并经家长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训诫室。由相关心理咨询和具有教育管理经验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对违规学生进行训诫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第十六条 成立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中队辅导员、教职工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对于需要作出惩戒决定的学生行为,应当按照学校制定的处理流程及时进行认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十七条 对于情节比较恶劣的行为,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在实施惩戒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严重违纪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节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八条 对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学生,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可以决定建议将其转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在撤销之前不得成为各种奖励对象。当思想上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行动上有明显进步时,可申请撤销处分。

第五章 申诉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情形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室或者通过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撤销由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的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家长、班主任等签字后经政教处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保障和监督教师、学校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根据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